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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西海岸新區發展和改革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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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發改發〔2018〕149號 簽發人:趙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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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有
關事項的通知
各轉供電服務企業:
為嚴格落實《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價辦發〔2018〕103號)的要求,進一步降低企業用能成本,現將我區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轉供電主體
轉供電單位是指管理相關電力設備,并代收電費繳至電網企業的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等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
二、總體目標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目標要求,今年以來,我省自5月份以來分四批出臺了降價措施,共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每千瓦時7.52分錢。轉供電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公平分攤電費,將降價政策于10月底全部傳導到終端用戶。
三、具體要求
(一)據實分攤
各轉供電單位應將2018年8月份以來上交國家電網電費總額按照實際抄表電量進行公平分攤,即:電價=總表電費/分表電量總和。其中:
1、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經合同約定通過物業費等方式收取的,轉供電單位不得向用戶重復收取電費。
2、轉供電單位因自用電未加裝計量裝置等原因無法確定電量的,電價按照我省規定的相應電壓等級電價加正常損耗確定。
3、采用“先購電、后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簡稱“預購電”),“預購電”電價標準不得高于1.0014元/千瓦時,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每季度分攤一次,差額部分根據雙方約定并按轉供電單位總表實際繳費情況多退少補。
4、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同時非直抄用戶具備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條件的,轉供電單位可根據我省規定的峰谷分時電價標準對用戶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峰谷分時電價。
(二)同期抄表
非直抄用戶各分表電量抄表時間、電費收繳周期應與總表保持一致,轉供電單位要與供電公司積極對接抄表時間,按照國家電網抄表時間抄各分表電量。
(三)公示結果
轉供電單位應定期向全體用戶公開向電網繳納電費憑證復印件、電費明細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戶電費收費清單,公示周期原則上應與總表電費繳費周期一致。
(四)退還電費
各轉供電單位應根據我省電價調整分步退還用戶電費,其中:5月、6月收取的電費每千瓦時退還用戶0.019元;7月、8月收取的電費每千瓦時退還用戶0.0466元;根據實際分攤結果,將8月份以來多收取的電費退還用戶。
各轉供電服務單位,于10月31日前完成電價調整并公示結果,將附件HYPERLINK "mailto:將附件1通過郵件報送至hd12358@126.com"1HYPERLINK "mailto:將附件1通過郵件報送至hd12358@126.com"通過郵件報送至HYPERLINK "mailto:將附件1通過郵件報送至hd12358@126.com"hd12358@126.com;于11月15日前完成退費工作,將附件2通過郵件報送至hd12358@126.com。
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是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實體經濟成本的重要措施。各轉供電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及時進行清理整頓。我局將對轉供電單位進行全覆蓋檢查,對到期未按照規定整改的將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依法從重處罰。
附附件:1、轉供電單位電價調整報表
2、轉供電單位退還電費報表
青島西海岸新區發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15日
青島西海岸新區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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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轉供電單位電價調整報表
轉供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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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供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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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前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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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后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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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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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轉供電單位退還電費報表
轉供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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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供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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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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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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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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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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